據報道,中國房地產稅法終稿已基本成型,準備對外咨詢,并在不斷完善中。主要明細包括房產稅、綜合稅或房產稅、
合并,明確在政府確定的納稅區段內,稅收可以由當地政府自由選擇。這意味著中國房地產稅改革將邁出另一個關鍵步驟。由此也可以看出,改革的目標是簡化調控,從而提高房地產消費市場政策的選擇性和正確性。
稅收仍然是調節房地產消費市場最重要的貨幣政策手段。早在1984年,國家研究院就決定恢復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征收房產稅,并將房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種稅種。2011年,決定改革天津和成都的房產稅征收制度。但總的來說,中華民族迄今為止的房產稅不僅細節復雜,視覺效果也不完美。比如在房地產建設項目中,涉及耕地占用稅、契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建筑安裝增值稅以及附帶的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還有稅收;在買賣過程中,要求買方支付出售資產的增值稅和附帶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個人所得稅或中小企業所得稅等。這樣的多種稅收增加了中小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負擔,大部分稅收被房地產企業轉嫁給客戶,成為了房價高的因素之一。
從房產稅試行的視覺效果來看,房產稅在體制改革的周邊地區已經成為“雞肋”。由于征收金額較小,不會對房地產消費市場造成任何負面影響。比如體制改革以來,天津每年征收的房產稅只有20億到30億元,第四年征收的總額還不到100億元。成都的情況更是慘淡。平均每年房產稅只有1億左右,可以遠遠大于地方稅收。
此外,由于現行房產稅主要以買賣稅為主,對保持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稅收監管不夠重視,非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僅導致囤積土地現象嚴重,不利于遏制房地產投機。據統計,在2013年房地產稅收總收入中,建設項目收入占房地產財政支出的35.6%,銷售和購買收入占54.9%,提留稅僅占9.5%。
根據房地產稅法改革的總體思路,建議將原財產稅和一項城市土地使用稅合并為新的房地產稅,提高房地產保留稅率,以房地產評估價值為計稅基礎,同時將土地稅率、契稅等稅種暫納入房地產稅。稅費改革還計劃針對中產階級的基本需求制定免稅政策,同時對中小房地產企業持有的土地和待開發項目征收房產稅,遏制囤積土地和占用土地行為。稅收規則的簡化和選擇性的提高也有利于增強房地產消費市場稅收調控的視覺效果。
特別是此次稅制改革還將房地產稅的定價權賦予地方中央政府,有利于充分調動地方中央政府的素質,增強稅收調控的流動性。隨著地方自治的加強,地方中央政府將能夠根據地方自治確定一定范圍內的具體稅收。這使得房產稅逐漸成為地方中央政府的整體稅源,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土地財政問題,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