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建工程于2016年4月30日開工。項目竣工出租時是否可以選擇簡單的計稅?
答:可以選擇簡單的計稅方式。
財務條例”
納稅是提供房地產管理和租賃公共服務所必需的稅率征收和管理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2016年第16號新聞稿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2016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房地產的一般稅費租金,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這個問題的本質是解釋房地產租賃中“取得”的基本概念。16號新聞稿允許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基本上是基于“舊房產”缺少進項稅。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在開始工作之前,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完工后在建工程很難獲得全部進項稅。基于一定程度上處理同類型問題的原則,我們可以在房地產開發中設定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務和劃分新老項目的國際標準,并確定是否可以選擇簡單征稅進行合理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