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難點的新聞稿》,完善了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將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證明的情況從9類改為5類,取消了4類重復或不可執行的出口企業, 推動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干部和金融機構落實,提高退(免)稅效率。
據了解,為防止騙稅,國家稅務總局已明確規定,九類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出口貨物收匯申請書”
“、金融機構結算憑證等出口收據。稅務實踐發現,9類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需要提供收匯信息,存在重復重疊、不可執行的情況。該新聞稿做出了修改,取消了四類出口企業,即港幣港口商業貿易重點項目控制的企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被中國海關和外匯管理局處罰的企業、被外匯儲備管理機構列為重點項目的企業。
同時,結合稅收情況和征管實踐,新聞稿還取消了收入率低于70%的出口企業必須提供出口收匯退(免)稅和檢查非出口企業支付狀況的明確規定。
關于內部提供的設計公共服務退(免)稅申報的征收憑證問題,
整合具體為:對于已獲外匯儲備管理機構批準實施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跨國企業,當其核心成員公司對內部提供的研發設計公共服務申報退(免)稅時,可以使用金融機構出具的收據憑證,以跨國企業的資金作為內部提供的研發設計公共服務的收據憑證,對公司進行集中運營。
鑒于原國家評估的委員會已經撤銷,評估結果通知難以下發。新聞稿明確規定,公開招標單位向稅務機關申請核發《投標證書申請表》時,只需提供財政部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門的證明材料,仍提供國家評估委員會評估結果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