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central空制造企業的銷售方式主要有:
1.空制造企業在各地設立代表處,負責產品的銷售和安裝;
2.空制造企業在各地設立并銷售公司或授權當地經銷商負責產品的銷售和安裝;
3.空制造企業在各地設立代表處負責銷售,授權當地經銷商負責安裝。
規劃方案一:將混合銷售行為轉化為“并發銷售”,分別繳納增值稅和增值稅。
規劃依據:《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六條:“銷售美國進口貨物,提供香港公司注冊的紡織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對香港貨運公司注冊營業額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分別進行審核,按照貨運銷售營業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七條:“銷售美國進口貨物同時提供紡織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納稅勞務的銷售和貨物周轉量應當單獨審核,應納稅勞務的銷售應當繳納增值稅,貨物周轉量不繳納增值稅。
實用規劃:空制造企業許可證經營范圍增加空安裝項目調整,業務與安裝業務分離,成為企業相對獨立的經營管理行為。但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企業獲得政府建設工程部門認可的紡織工程(安裝)專業知識;銷售合同單獨注明工程的建筑安裝價格。負責企業銷售和安裝的中央政府空,會同時向客戶提供銷售單據和曹魏單據。銷售會根據銷售單據繳納增值稅,安裝收入會根據曹魏單據單獨審核,繳納增值稅。
例1: A 空將制造企業年產量調整為10萬套中央空香港公司注冊調整,營業額15億元,進項稅1.5億元,銷售給最終用戶,負責安裝,安裝費收入2.2億元(為方便計算,以下例營業額為含增值稅的銷售定額;計算結果都保留一位數字后的數字)。
假設企業A的經營范圍增加空并調整安裝業務,取得曹偉的專業知識。
規劃前:應交增值稅= 15萬/(1+17%) × 17%-15,000 = 6,794.9(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6,794.9 × 10% = 6,795(萬元),合計7474.4萬元。
規劃后:應交增值稅=(150000-22000)/(1+17%)×17%-15000 = 3598.3(萬元),應交增值稅=22 000×3%=660(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3
規劃對比:稅金減少(7 474.4-4 684.1) × (1-25%) = 2 092.7(萬元),凈利潤增加20 927萬元。
從一個例子來看,企業的資本流入沒有改變,稅收在不增加輿論對資本需求壓力的情況下得到有效減少。但這個規劃方案只適合空調產企業的自產自銷,即空調產企業必須賣給港口客戶,并負責中心調的安裝。其他銷售方式很難采用策劃方案,因為無論是公司成立空還是經銷商,都無法獲得制造企業常駐負責人空
行政機關出具的美國進口證明證明不能適用“香港公司注冊美國進口運費”的明確規定。就算報考相關專業知識,也還是算混銷,統一收藏
。
那么,制造企業采用哪種方法減稅更合適呢?成立新公司,負責安裝業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計劃2:意志
和
業務幾乎是分開的,成立了單獨的安裝公司負責產品安裝業務。
規劃依據: "
《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明確規定外,提供紡織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繳納稅款的,銷售金額應當包括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原材料、電子設備及其他軍需、電力系統的價格,但不包括建設項目方提供的電子設備的價格。”《增值稅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應稅銷售提供應稅勞務、轉讓資產或者出售資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但是,除了以下情況...(3)如果項目通過納稅方式外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外包款后的金額為銷售額。”
實用策劃:新成立的安裝公司申請紡織工程(安裝)專業知識,繳納增值稅,并由制造企業授權負責服裝品牌的中央空調整特定區域的安裝業務。空制造企業銷售的產品銷售價格不包括安裝費用,即公司不負責的產品安裝由單獨的安裝公司進行。賣方和買方簽訂銷售協議,安裝方和買方簽訂安裝工程施工協議。給客戶開具單據時,不同的單據由不同的業務管理整體開具:銷售單據由空生產企業開具,繳納增值稅;曹偉的文件由空調度安裝公司出具,繳納增值稅。
例二:B 空調整制造企業年產量為10萬套中央空調整,營業額15億元,進項稅1.5億元。公司當地經銷商負責銷售安裝業務,安裝費收入2.2億元,安裝費2億元。假設B公司成立C安裝有限公司,負責B公司國外消費市場的中央空調整的安裝,C公司取得了曹偉的專業知識并繳納了增值稅。
香港公司注冊規劃前:企業B應交增值稅= 15萬/(1+17%) × 17%-15 000 = 6 794.9(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6 794.9×10%=674.5(萬元),合計7474.4萬元。
規劃后:企業B應交增值稅= (15萬-2.2萬)/(1+17%) × 17%-15 000 = 3 598.3(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 598.3×10%=359.8(萬元),合計3 998.8元C應交安裝公司增值稅=(22 000-2萬)×3%=60(萬元
規劃比較:企業B減稅為(7 474.4-3 958.1) × (1-25%) = 2 637.2(萬元);凈利潤增加2637.2萬元;c安裝公司增稅66×(1-25%)= 49.5萬元,凈利潤減少49.5萬元;香港公司注冊稅合計減少2637.2-49.5 = 2 587.7(萬元),凈利潤合計增加2587.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