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香港市民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關注停滯不前,一些新聞媒體發起了一項關于是否應再次提高個人所得稅“門檻”的調查。但“門檻”是香港市民和一些新聞媒體對個人所得稅的誤解。
以工資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為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每月工資報酬所得扣除費用3500元后的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可見,對于這3500元,個人所得稅法的表述是“扣除費用”,而不是起征點。
那么,兩者有什么區別呢?
第一,門檻是稅收優惠,但扣除費用不是稅收優惠。
增值稅條例規定了起征點。《增值稅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注冊公司應當查詢,且營業額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
金融事務
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免征增值稅;達到閾值的,注冊公司按照本法規定的額度核定計算增值稅。由此可見,就屬性而言,“起點”屬于一種
稅收折扣
,是一種金融機器注冊公司對小規模和小規模應稅行為的查詢和照顧。
個人所得稅的抵扣不一樣。個人所得稅是對一個人取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增值稅。是收入,是指收入減去相關成本和費用后的金額。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為例,以一個人獲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金額減去相關費用為基礎。相關費用主要考慮職工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適當的家庭費用。目前為止,中華民族需要降低限額,國際上降低費用的標準是3500元/月。可見,個人所得稅的抵扣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限額抵扣,本身并不構成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費用是基于個人所得稅在所得稅上的優勢,而不是
稅收折扣
指南。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可持續發展,中華民族發生了多次變化,扣除了費用。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目前國際標準的3500元降本是否合適。判斷國際標準的主要標準是它是否能真實地反映工人的貧困負擔水平,是否能得到更自然、更科學的評估
個人所得稅
。但千萬不要把“降低成本”當作稅收優惠政策,以減稅為目標,監督降低成本國際標準的變化。
第二,液點的好處不一樣。
起點是達到稅額才納稅的邊界。當稅額達不到起征點時,將不納稅。簡單稅額一旦達到或超過起征點,就要按全部金額納稅,而不是只對超過起征點的部分納稅。
假設某個稅種的起征點是5000元,下面的5000元不征稅,超過5000元,即使只有5001元,也需要征稅。
扣款費不同,因為是允許從收入中扣除的金額,收入小于或非零時不需要交稅;注冊公司查詢超過零小時的,應當就超出部分納稅。
假設員工月薪在3500元以下(含3500元),扣除3500元后,所得小于(等于)零,則不納稅;工資超過3500元的,只對超過3500元的部分征稅。
可以看出,兩者在稅收和福利待遇上有顯著差異。
第三,完全提高降低成本的國際標準,很難起到調節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首先,扣除費用的限額仍然是真實的,是否再次改變必須根據具體的納稅負擔來考慮,以體現出來
個人所得稅
稅收的主觀和自然科學。
其次,個人所得稅要調節收入。總體目的是對高收入低負擔人群多征稅,對醫保高負擔人群少征稅或不征稅。但是,在個人所得稅限額的漸進式設計下,在不斷提高降低成本的國際標準下,高收入群體將比醫療保險群體受益更多。
預計在現行稅收下,年薪5000元的員工,在成本降低的國際標準從3500元提高到6000元后,少繳納45元個人所得稅;經過以上變動,年薪9萬元的員工少交個人所得稅1125元。
也就是說,國家征收的稅收整體上有所減少,但對低收入人群的政策并沒有大的傾斜。這一政策對于調節個人收入,實現利潤的二次再分配,具有顯著的視覺效果。因此,該實體提高國際降低成本標準的政策不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持久和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