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現將修改卷煙消費稅政策的難點通知如下:
一是卷煙批發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到11%,具體按每支0.005元征稅。
二、稅務兼營卷煙批發和批發業務的,應分別審核批發和批發環節的營業額和銷售數量;批發和批量福州注冊公司的營業額和銷售數量不單獨審核的,按總營業額和銷售數量征收批發環節消費稅。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實施。此前相關文件明確規定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準。
福州司法部商務部注冊公司
2015年5月7日
附加下載:docx文檔:改煙
稅率表。憑證變更后煙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和稅率征收環節冒煙
1.香煙
制造
(1) 56%的b類卷煙加0.003元/條卷煙制造環節
(轉讓價格70元(不含
)/以上(含70元))
(2) 36%的A類卷煙加0.003元/條卷煙制造環節
(轉讓價格70元(不含稅率)/條以下)
商業批發11%另加0.005元/件批發環節
2.36%的卷煙制造環節
3.煙絲30%制造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