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21-11-02 08:54:29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扶貧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惠城市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扶貧辦: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1 . 已建檔并持有《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和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和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貧困人口從事自主創業。自個體工商戶登記之月起,3年內(36個月,下同),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按每戶每年1.2萬元的限額依次扣除。 最高限額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納稅額低于上述扣除限額的,減免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1。納入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貧困人口;2.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勞動年齡內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份的大學畢業生。 大學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校的應屆畢業生。每年深圳公司注冊查詢系統是指畢業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并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收稅收政策”)的人員, 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之月起三年內,按照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扣除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名額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30%。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限額標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扣除稅額,應當從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當年未完成扣除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和其他單位。 3.國務院扶貧辦將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提供貧困人口名單及相關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將相關信息轉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托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對已建卡貧困人口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 4.企業聘用就業人員,不僅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適用其他支持就業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動詞 (verb的縮寫)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滿3年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直至3年期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49號)自2021年1月1日起暫停執行。 本通知所稱人員,上一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三年的,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一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不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辦等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安排,把大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作為重要任務,主動宣傳解釋政策,加強部門間協調,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報告。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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