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三個增值稅減免,賬務處理不一樣!
2021-11-02 08:54:23
案例一:我是一家小型汽配公司,2021年3月銷售額20.6萬元。假設1、2月份因疫情沒有銷售,增值稅屬于季報。 銷售賬務處理:貸款:銀行存款20.6萬元;貸款:主營業務收入-餐飲收入2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000元;增值稅減免稅: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000元;貸款: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收入)6000元;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案例二:我是一家小型餐飲酒店,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從事餐飲服務并伴有住宿服務。3月份外賣和餐飲營業額為206萬元。 假設1、2月份由于疫情沒有銷售,增值稅是季報。 收入的會計處理:借款:銀行存款206萬元;貸款:主營業務收入-餐飲收入206萬元;參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遞服務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21〕36號)執行。 生活服務和快遞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說明》(財稅〔2021〕36號)執行。 6.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截止時間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案例三,我是一個小型辦公產品市場的個體戶。2021年3月,我賣了40.4萬元的貨。假設1、2月疫情影響市場關閉,沒有銷售,增值稅是季報。 銷售賬務處理:貸款:銀行存款40.4萬元;貸款:主營業務收入4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4000元;參考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高明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執行3%的征收率。對預扣率為3%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緩預繳增值稅。 除高明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征收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于預扣稅率為3%的預付增值稅項目,應按降低的1%預扣稅率預付增值稅。 參考2:《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復業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1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在2021年2月底之前。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減按1%征收增值稅的,應當減按1%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金額=含稅銷售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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