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復審的類型
(一)駁回復審
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
1、駁回商標復審的申請人,應是經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
2、駁回商標復審的有效期限為申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以下各項同),超過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二)異議復審
商標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商標異議復審的申請人只能是原異議案的當事人。
(三)駁回轉讓復審
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其注冊商標轉讓申請,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
1、駁回轉讓復審的申請人,應是原轉讓人和受讓人。
2、由轉、受雙方共同提出,單方面均無權申請復審。
(四)駁回續展復審
商標注冊人不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續展注冊,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
駁回續展復審的申請人應是續展注冊的原申請人。
(五)撤銷注冊商標復審
商標注冊人不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
1、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的申請人應是經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原注冊人。
2、撒銷注冊商標的復審不包括經爭議裁定和注冊不當裁定中被撤銷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