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是指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簡稱撤三)。(對他人提出商標撤三是掃清商標申請障礙的有效手段)。
商標撤三商標需滿足條件:
1、一枚注冊商標,只有注冊時間超過3年之后,才可以對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冊商標,取得注冊之前曾經遇到過異議或異議復審,可以對其提出撤三的“滿三年”應當自異議裁定或異議復審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2、“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既可以針對這枚注冊商標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針對這枚商標的一項或者其中幾項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銷三年不使用”是針對注冊商標的其中一項或者幾個項目,那么注冊人所舉實際使用證據,必須針對該項或該幾項商品,就其他商品項目的舉證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