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商標是指較為知名的商標所有人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外的其他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若干相同商標,為防止他人在這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使用相同的商標。原商標為主商標,其余為防御商標。
防御商標是指較為知名的商標所有人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外的其他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若干相同商標,為防止他人在這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使用相同的商標。原商標為主商標,其余為防御商標。
防御商標來自現實市場活動中的商標侵權,較為普遍的是“克隆”商標的現象,嚴重影響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信譽或企業信譽。雖然對商標 “克隆”的現象,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已有相應法律上的規定和特殊保護措施,但是它僅限于“被公眾所熟知”的知名度較高、顯著性較強的商標,而且其“知名度和顯著性”程度不高或尚無法確定的商標來說,則無法保護。為此,出現了注冊防御商標來進行自我保護。
根據我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很顯然,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從本質上講,商標侵權行為一般僅限于有競爭關系的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和服務,在無競爭關系的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一般不構成侵權。因此,在現實的市場活動中,常常有人有意或無意的利用了這一點,他們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隨意復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獨創性的商標,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使用或注冊在與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外的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企圖借用知名商標品牌多年苦心經營而形成的影響力“搭便車”,以欺騙公眾,獲取不正當競爭的利益。這種“克隆”商標的現象是當今市場活動中較普遍存在的,它極有可能引起消費者對商品出處或企業的混淆,嚴重影響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信譽或企業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