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滿三年,即可對其提出申請。該條款目的是為了提高注冊商標的有效使用率,減少注冊商標的空置浪費。如甲方認為乙方的商標雖注冊成功,但卻一直不使用,已滿三年,可對乙方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甲方提出申請后,乙方須在收到商標局的“撤三”受理通知書后的兩個月內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否則乙方注冊商標將被撤銷。
商標撤三答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收到國家商標總局發出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后,于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總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內該商標在保護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同時需要交回的還有《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交由國家商標總局進行裁定。
商標撤三答辯為提交以下證據的,那么該商標會自動撤銷,成為無效商標。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證據材料;
2、提供的使用證據材料虛假或者無效;
3、逾期未能提供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商標撤三答辯需要的材料:
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夠證明被申請撤銷商標答辯人所述的事實和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商標印刷情商標產品生產和銷售情況、商標產品交易文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產品宣傳證據等等。證據材料清單,代理機構提供)。
撤銷商標申請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答辯人簽署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答辯書》、《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