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和實用新型在創造性審查標準上的區別如下:
(1)創造性的標準不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的標準低于發明的創造性的標準。
發明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2)現有技術的領域
對于發明而言,不僅要考慮該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還要考慮其類似、相近或相關的技術領域,以及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其中去尋找技術手段的其他技術領域。
對于實用新型而言,一般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同時考慮其類似、相近或相關的技術領域。
(3)現有技術的數量
對于發明專利申請而言,可以引用一篇、兩篇甚至多篇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而對于實用新型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篇或者兩篇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于由現有技術“拼湊”的實用新型,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篇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
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
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于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于申請實用新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