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企業和微利企業的前提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不受國家限制或禁止,并滿足以下前提條件的企業:
避稅方法二是小企業和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一年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果很難判斷以前的繳納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前提,可以根據今年第四季度最后一次繳納的預繳審批情況暫予判斷。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和本年內,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明細,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特別備案。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按照下列明確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1、審計催收企業。上一繳費年度為合格小型微利企業,按以下明確規定辦理:
(1)根據具體利潤額提前,累計具體收入提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②按上年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金額預繳的,可享受預繳時減半征稅的政策。
2、固定費率代收企業。最后一個繳費年度是合格的小型微利企業。提前還款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定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的政策,明確規定需要降低限額,負責人
金融事務
根據程序的變化,行政機關應當收集原必要的。
4.如果上一繳納年度是不符合小微利企業前提的企業,且預定年度符合要求,且預繳時累計具體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避稅法的稅收政策。
5.對當年新設立的企業,在預定年度內符合小、微利企業的前提下,提前還款時累計具體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按照“國家學會
金融事務
根據我局《關于小微利企業所得稅擴大外商投資范圍稅收征管難點問題的實施意見》的新聞稿(商務部2017年第23號新聞稿),小微利企業應享受2017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應從下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中扣除。
< 避稅方法p>第三,小型微利企業提前納稅申報強制性納稅申報: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甲級,2015年版)
(二)附圖3《所得稅減免稅明細表》
填道: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一欄勾選“是”。
(2)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規模微利企業”和第3行“其中:減半征稅”中“特定利潤額”和15%公式_的金額。
為什么是具體利潤乘以15%,因為沒有免稅政策的具體應納稅額=具體收入*25%,如果享受了政策,那么具體應納稅額=具體收入*50%*20%,兩者的差額=具體收入*15%就是免稅部分
(3)《所得稅減免稅明細表》中的相關統計數據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A類)第12行。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甲類)第17行“本月(季)應納(退)特定所得稅”累計金額的統計數據納稅。
四.案例解決
案例一:某企業2017年符合小規模微利企業前提。第四季度累計比利潤0元,第一季度累計比利潤50萬元。第二季度納稅申報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甲級,2015年版)
附圖3所得稅減免稅明細表
案例二:某企業2017年第一季度滿足小微利企業前提,累計具體利潤10萬元,享受小微利企業
稅收折扣
15000元,第一季度累計具體利潤60萬元,超過了微利企業的國際標準,不符合微利企業的前提。第二季度納稅申報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甲級,2015年版)
附圖3所得稅減免稅明細表
案例避稅方法三:某企業2017年第一季度累計特定利潤為40萬元。由于開放政策尚未出臺,預留不符合小微利企業的前提,不享受小微利企業
稅收折扣
第一季度累計具體利潤50萬元,符合小微利企業前提,所以第二季度納稅申報表如下:
中華民國
所得稅
月度(季度)預繳稅金申報表(A類,2015年版)
附圖3所得稅減免稅明細表
動詞 (verb的縮寫)會計處理
這類似于暫時性差異,必要的減免稅相當于將利潤總額轉為應納稅所得額,是永久性差異,因此需要根據計算結果計入所得稅費用。
比如企業A在2016年第三季度實現利潤總額1.8萬元,假設沒有其他支付變動。應納稅所得額=18000x50%=9000(一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9000x20%=1800(按20%計稅)。
應計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1800
貸方:應付稅-應付
所得稅
1800
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今年收入1800
貸方:所得稅費用為1800
納稅:
借款: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1800
貸款:利息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