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革信息稅務系統的“配送服務”,簡化企業納稅申報數據報送,減輕企業稅負,現就留存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數據備查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核準資產損失抵扣的,只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繳納申請表
《凈利潤扣除和資產損失支付變動表》仍應提交資產損失的相關信息。相關資料由企業保存備查。
二、企業應保存原資產損失相關數據,確保數據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3.本公告明確規定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的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扣除必要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0日
一、公告的歷史背景
為深入貫徹稅制改革要求,改善稅收和金融業自然環境,減輕企業稅負,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數據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財稅公告的主要細節
(一)取消企業提交的資產損失信息
簡化企業資產損失數據的報送,是為了減輕企業的稅負。同時,考慮到目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經有央視的資產損失,企業可以通過填寫明確的資產損失金額來實現資產損失的審批。因此,《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批復資產損失抵扣時,只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凈利潤抵扣及資產損失支付變動明細表》,資產損失相關信息仍報送財稅。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公告發布后,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抵扣必備管理規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明確規定,收集、匯總并妥善保存資產損失相關信息,審批程序無需報送稅務機關。
(二)特定企業資產損失數據留存備查的要求
企業資產損失數據是證明企業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重要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有效控制的最重要出發點。因此,《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企業應保持資產損失相關數據的原件,并保證數據的可信度和合法性,否則應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等立法和行政事務法規明確規定的責任。
(3)具體公告明確規定適用周
截至目前,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公告明確規定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