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商務部和國家技術研究院能源局聯合發布聲明,明確了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枯竭煤礦和充填開采置換煤的定義、減稅方式和備案信息,方便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確保礦產資源稅。
付諸實踐。
2014年10月,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煤炭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要求,從2014年12月1日起,對枯竭期開采的煤炭減征30%的資源稅,對充填開采替代的煤炭減征50%的資源稅,以鼓勵煤炭企業提高自然資源回收率,保護煤礦自然環境,幫助部分困難煤炭企業減負。
“這種外資結構的實施,是對煤礦和枯竭期補煤置換的準確認定,但兩者的認定是一般性和學術性的,金融機構無法獨立確認。”國家稅務總局個人財產與行為稅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國稅務研究所能源局為了避免征繳爭議,防止執法繳費的可能,明確了相關難點問題。
該新聞稿明確規定,煤礦在枯竭期開采的煤炭減免稅和充填開采替代煤炭實行備案制度,納稅人未經批準提交備案材料后方可享受優惠。納稅人首次審批煤礦資源稅減免項目和衰竭期回填開采時,需將煤炭行業管理機構出具的符合減免前提的煤礦名單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每年批準減稅后,如果煤礦礦產資源可采儲量不增加,就不需要再發材料了。這不僅可以防止減稅項目的虛假申報,還可以減輕煤炭企業的負擔。
新聞稿稱,衰竭期煤礦是指剩余可采儲量降至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或剩余公共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由煤炭企業下的單個煤礦確定。充填采礦是將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和煤用充填材料充填到采礦空區域或分離區的一種新型采煤技術。納稅人應根據充填開采替代原煤的營業額審批減稅,并提供相關的原煤產量和銷售量。
新聞稿還規定了如何通過充填合理避稅以及開采置換煤的計算方法。納稅人已在充填采煤工作面安裝定量設備的,以實測數量作為充填采煤置換的煤炭數量。如果沒有安裝定量設備,則根據當期注入充填物的表面積和充填生產比進行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個人財產與行為稅司相關負責人指出,為了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對不同減稅項目的營業額進行單獨審核,未經單獨審核的不予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