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條例”
跨縣(市、區)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
商務部2016年第17號新聞稿第八條明確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公共服務,建筑公共服務以責任人固定行政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為基礎。可以用當前增值稅應納稅額進行抵銷。如果扣款沒完沒了,下一期繼續沖抵。”
財務條例”
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商務部2016年第18號新聞稿)明確規定:“一般納稅適用于單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按照財務規定征稅
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實施
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支付責任發生的一周內,當期應納稅額以當期營業額和適用稅額的11%計算,扣除已避稅公司預繳的稅款后,由固定的主管行政機關核定繳納。未繳納的預繳稅金可結轉下期進一步抵扣。"
因此,為建筑物和房地產開發提供公共服務的預繳稅金可以抵扣應納稅額。應交稅金包括采用簡單計稅方式避稅的公司應交稅金和采用一般計稅方式應交稅金。
給我一顆豌豆:
一個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中小企業,有A、B、C三個項目,其中A項目適用粗計稅法,B、C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法。2016年8月,三個項目收到不含稅銷售款1億元,分別提前支付
增值稅
預付300萬
增值稅
900萬。2017年8月,B項目達到交責周,1月份計算的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此時扣除所有預付增值稅后,應返還增值稅100萬元。
房地產開發類中小企業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一欄填報1000萬元,第24行“應納稅總額”填報1000萬元,第28行“預繳稅金”填報900萬元,第34行“本期補(退)稅”填報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