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檔案局東西部
關于《檔案管理辦法》銜接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稅合理避稅一、關于羈押期限銜接的規定3號
黨內有關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中央軍委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檔案局,新疆軍區財政局、檔案局,有關機關管理中小企業:
司法部、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司法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確保新《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實現東西部管理辦法的平穩過渡,現就銜接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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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管理辦法》與原《管理辦法》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2)會計檔案已達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管期限,2015年12月31日可以銷毀但尚未銷毀的,應當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銷毀;已達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較低保存期限且確定于2015年12月31日保存的會計檔案,應按新《管理辦法》延長保存期限(較低保存期限等于新《管理辦法》規定的較低保存期限減去保存期限,下同)。
(3)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達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保存期限但未進行認定的會計檔案,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確定銷毀或繼續保存。確定銷毀的,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銷毀;確定保留的,按照新的管理辦法確定保留期限。
(四)未達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保證期的會計檔案,按照新的管理辦法重新保存。
二、關于電子會計信息歸檔銜接的要求
(一)新管理辦法實施前,單位已通過現代信息系統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的,其相關管理工作符合《企業會計信息技術管理條例》(財會〔2013〕20號)的要求,形成的未移交當地單位檔案政府機構統一保管的會計信息符合新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電子會計檔案歸檔要求。2014年形成的會計信息,按照原《管理辦法》不允許歸檔保存。
(2)如果各單位根據新的《合理避稅管理辦法》僅采用電子方式保存會計檔案,應從原財政年度結束時開始,確保今年會計檔案保存方式的完整性。
司法部國家檔案局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