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項改革
第一,小型微利企業將再次擴張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下同)的,無論采用審計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征50%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不受國家限制或禁止,并滿足以下前提條件的企業:
(一)制造企業合理節稅: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職工總數不超過10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職工總數不超過8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政策依據:
1.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合理節稅擴大小微企業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微企業個人所得稅實施外商投資范圍內征管問題的新聞稿(國稅發〔2017〕23號)
二是在扣除范圍內簡化和完善開發費用
1.要拓寬外部R&D員工的范圍,具體扣除R&D員工的股權激勵費用;
2.如何處理具體材料成本的跨年度問題
3.改變人民幣加速折舊(縮短資產攤銷期)費用的收取方式,計算扣除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攤銷部分)。
4.如果特定企業在開發、娛樂活動中發生的開發費用形成資產,其資本化時間與會計處理完全一致。
5.具體失敗的開發娛樂活動所發生的開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扣政策。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展費用稅前扣除和征收范圍內有關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新聞稿)
三、科技企業的研發費用
扣減率的增加
1.科技企業在開發、娛樂活動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果資產未計入當期,從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扣除。按具體金額的75%稅前扣除;資產形成的,按照上述期間資產生產成本的175%進行稅前攤銷。
2.享受上述優惠的企業必須取得省級高新技術管理機構授予的科技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企業在結算月內按時取得科技企業注冊編號的,可享受本年度上述外商投資。企業經按時修改數據后仍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得享受上述外商投資。
政策依據:
1.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關于提高科技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企業研發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8號新聞稿)
3.《教育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企業高評價必要性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4.公益捐贈費用可以結轉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本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允許結轉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當年利潤總額12%的部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第九條
動詞 (verb的縮寫)繼續實行扣除商業推廣費的政策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香水制造或銷售、醫療器械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精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賠償及業務推廣費用,對于不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30%的部分,允許扣除,超出部分允許支付本年度后期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業務推廣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7〕41號)
6.繼續支持和促進重點項目組的企業家就業
對于商業貿易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類加工企業、公共服務企業、街道社區等,原材料物理性質單一的零售行業。在新增崗位中,前夕招募新的個體戶退役士兵,并與他們簽約。期限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違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3月份具體招用總人數扣除。
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項目稅、教育費附加、大部分高等教育費附加和企業個人所得稅優惠。今年年底繳納,如果企業具體減免
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項目的合理節稅、教育費附加和大部分高等教育費附加低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
企業個人所得稅
結算和支付期間的扣除
企業個人所得稅
。扣除前夕仍結轉本年扣除后。
政策依據:
1.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和企業家就業稅收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17〕46號)
2.《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委員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項目企業家就業稅收制度的通知》(財稅〔2017〕49號)明確規定
七、促進風險投資停滯、健康、可持續發展
以公司為基礎的風險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對科技型企業在果實期和初始階段融資2年(24個月)的,可按投資總額的70%扣除持股2年前夕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前夜扣款嚴重不足,當年結轉扣款可以以后支付。限制性合伙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為草創科技型企業融資2年的,可以按照草創科技型企業投資總額的70%從合伙人創業投資企業中扣除聯合體合伙的收益;在嚴重缺扣前夕,可以繳納今年的結轉扣款。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魔鬼融資一人稅制改革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合理節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險投資企業稅制改革政策及魔鬼融資一人相關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2017年第20號)
八、增加對外收入信貸的方式和水平
1.企業可以選擇分別按國家(周邊地區)(即“不按國家(周邊地區)明細”)或不按國家(周邊地區)(即“不按國家(周邊地區)明細”)統計計算其從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財政部門另有規定)上述方法一經選擇,5個月內不得變更。
2.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收入按時計算時,需要或間接持有企業20%以上股權的境外企業限于按照國稅發〔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級境外企業。
政策依據:
1.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個人所得稅稅收抵免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7〕8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個人所得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