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其他職業資格人員擔任類似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8]4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教育廳(局),廣州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實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和集中辦法》(司法部令第89號),極大地激發會計公共服務消費市場的魅力,通過合理避稅促進會計師事務所法規的可持續發展,我部制定了《其他職業資格人員擔任類似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規定》,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加:
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類似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規定
財務與行政部
2018年2月6日
附加:
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類似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和集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9號),對具有其他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類似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集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前提條件,但具有中國的優勢
,中國
在中國具有造價技術人員專業資格的人員,可以擔任類似于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專職管理工作;(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成為合伙人前3個月內沒有因執業受到違法行為;(四)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后,最近五年內從事與上述職業資格相關的管理工作;(五)在全境內有穩定住所,且每年在全境內居住不少于6個月,且近期倒計時住所已達5年。
第三條具有其他專業資格的合伙人占同類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總數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20%。合伙人以其他合理避稅方式持有的合伙個人財產的市場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個人財產的20%,任何具有其他職業資格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個人財產的市場份額不得位列前五名。
第四條具有其他專業資格的合伙人可以擔任執行特定外部管理職能的合伙人或者從事與一般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類似的業務洽談,但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的首席合伙人、執行合伙對外事務的合伙人和分支機構董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會計師事務所行使控制權。
第五條以其他專業資格人員為合伙人的類似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向常駐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執業許可證時,除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和集中核算辦法》明確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與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相關的材料: (一)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情況表(附圖);(二)有效證件;(3)相關足球運動員證明信;(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提的書面承諾書;(五)省級行業協會或部門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證明。在過去五年中,成本技術人員與此資格相關的管理工作證書已由開展管理工作的單位頒發。資本評估師因前三年違法違規行為,無需提供合理避稅方式證明,省級財政部門另行檢查;(六)近1年的醫療保險繳費記錄,退休人員提供的退休證明函。
其他專業合格合伙人為外籍人員或移民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前提條件的有效居留證明和有效居留周證明及承諾書。
第六條與普通合伙類似的會計師事務所增加或者變更具有其他專業資格的合伙人的,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和會計集中核算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新增合伙人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具有其他專業資格人員作為合伙人的類似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和會計集中核算辦法》的規定,今年向省級財政部門申報或跨省行政區域備案時,還應當提交具有其他專業資格的合伙人信息表。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發現與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類似的其他專業合格合伙人不符合本辦法明確規定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集中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同時持有中國
執業資格和其他專業資格,但作為具有其他專業資格的類似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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