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體制改革的通知》(
國稅發〔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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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為增值稅制度的相關事項有明確規定
“第1條第7款第3項明確規定:
“舊建筑工程是指: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財稅機構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建設工程;
(2)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注明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建設工程。"
財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新聞稿)第三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設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建設工程是2016年4月30日。工程項目,屬于
財稅[2016]36號文件
可以簡單征稅的明確界定的老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