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聞稿2016年第76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
管理工作,切實防止征稅的可能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的有關明確規定,現就已逃(丟)逃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發布如下新聞稿:
一、逃竄(丟失)企業的判定
逃(失)稅企業是指未履行納稅責任,脫離稅務機關控制的企業。
根據有關財務登記管理的明確規定,如果稅務機關仍然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等征管方式查詢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去向,或者可以與企業專職會計、文書人員關系密切,但又非常了解且不能與企業具體控制人關系密切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逃(失)逃企業。
二.逃匿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逃(失)逃企業在存續和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納入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
1.商業貿易企業購銷的商品名稱相當嚴重,彼此背道而馳;制造企業沒有特定的制造加工能力,沒有交付原材料,或者制造能耗與銷售造成的能耗不一致,或者沒有交付原材料就沒有必要制造其銷售的運費。
2.如無納稅申報而需逃匿,或申報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審核的。
(二)乙
已取得異常證明且未申報出口退稅個人稅收籌劃的,暫不允許抵扣或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不允許先轉讓進項稅;出口退稅已經兼營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非正常憑證涉及的退稅情況,對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放棄出口退稅。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于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進口企業可以提供利息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明確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兼營出口退稅。
(3)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至收款方當地稅務機關處理,操作流程另行規定。
本新聞稿自發布之月起生效。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