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國有企業收購銷售糧食和中小企業銷售糧食的通知
取消審批事項后的管理事項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變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5]11號),承擔糧食收儲收購專項任務的國有企業中的中小企業銷售糧食免征增值稅的審核認定工作已在管理程序中取消。司法部、國家商務部糧食局現就后續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是承擔糧食收儲收購專項任務的國有企業和出售糧食的中小企業免征增值稅
當管理程序中涉及的審核被取消時,改為記錄管理。
二、享受增值稅免稅待遇的外商投資國有企業、糧食購銷中小企業(以下簡稱納稅人),按以下明確規定,分別向駐地縣(市)國家稅務局和同級糧食管理機構備案。
(一)納稅人應在享受稅收和外商投資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月內,將申報材料送駐地縣(市)國家稅務局和同級糧食管理機構備案。
(2)如果在納稅人滿足減免稅前提期間,記錄信息的明細沒有發生變化,可以在合理的避稅銀行重復使用,進行個人報稅。
(三)納稅人報送備案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仍符合免稅明確規定的,應當在變更后次月的納稅申報月內向常住縣(市)國家稅務局和同級糧食管理機構備案。仍符合免稅明確規定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并按照明確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3.納稅人對記錄信息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負責。
四、納稅人報送備案信息包括具體內容:
(個人合理避稅)免稅項目、依據、范圍和期限;
(二)免稅依據的有關立法、法規、規章和學術文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駐地縣(市)國家稅務局和同級糧食管理機構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進行一致性審查,不改變納稅人實際審批的法律責任。
六、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待遇,外商投資已履行相關審核手續,但仍可做信息備案。但是,本公告實施后,納稅人免稅的前提和細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本公告中明確規定,并由新辦享受外商投資備案手續。
七、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的明確規定,補充制定省屬和臺屬承擔糧食收儲收購特殊任務的國有企業、糧食購銷中小企業,以及享受取消增值稅后后續管理政策的外商投資審核和認定管理程序。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月起施行。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中小糧食企業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中“中小糧食企業免征增值稅由縣(市)國家稅務局報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商務部
個人稅合理避稅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