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一家公司和企業。新稅法實施后,明確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均可享受15%的折扣率。由于我公司不在當地國家級高新技術制造經濟開發區,在新稅法實施前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所以我們在2008年1月底沒有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08年國科院相關文件公布后,我公司根據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向相關機構批復高新技術企業審批信息,信息為2005-2007年。2008年12月,我公司獲得省科技廳、教育廳、稅務和地方稅務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請問公司可以享受15%稅率的實施周是從2008年1月1日開始,還是從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證書的那一周(2008年12月)開始?
[解決方案]
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明確規定:“為配合國家研究院財政政策的實施,盡快實施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個人所得稅,減輕企業負擔?,F將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有關困難通知如下:
一是各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的企業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商務部
《關于減免稅管理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明確規定,首次按15%的稅率預繳稅款。
2.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書》且自2008年起已按25%的稅率預繳稅款的企業,對于按25%與15%的稅率差計算的稅款,可在2008年12月底抵扣預繳稅款。"
符合明確規定的,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當年可按時享受高新技術
外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