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納稅人!稅務總局進一步優化“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服務
2021-11-03 09:01:07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黨委“四力”要求,即“強化優惠政策落實,強化‘非接觸式’征稅,統籌數據服務大局, 而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強”,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工作的通知》,提出“非接觸式”申報、“非接觸式”審核、“非接觸式”調查評估等征管服務措施,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確保疫情防控和助力穩外貿工作協調有序推進。 -“非接觸式”申報。 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通知》指出,納稅人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可“寬容辦理”。 即疫情期間,納稅人可提交電子數據申請退(免)稅,疫情結束后上報紙質材料。 在紙質材料已通過影像申報的地區,納稅人也可以選擇在申報時提交影像材料,事后不再上報紙質材料。 -"非接觸式"審計。 為確保疫情期間出口退稅及時辦理,《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非接觸式”審核的工作要求:即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僅對電子數據進行審核。 審核沒有問題的,可以辦理相關退稅事宜。 如發現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可要求納稅人通過微信、郵件等“非接觸”渠道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待疑點消除后即可辦理。 -"非接觸式"調查和評估。 《通知》明確,對確需調查評估的退稅業務,應采用案頭分析、電話訪談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評估,避免現場核查、面對面訪談等“接觸式”評估。 經“非接觸式”評估消除疑慮后,需及時為納稅人申請退(免)稅。 -“非接觸式”反饋。 為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退(免)稅辦理情況,《通知》要求,稅務機關完成退(免)稅后,應通過網上反饋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如需開具紙質憑證,可聯系稅務機關郵寄。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認為,當前形勢下,稅務部門從方便出口企業申報、加快出口退稅審批等方面入手,推出了一系列出口退(免)稅幫扶措施,不斷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可以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助力抗擊疫情和經濟社會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21〕2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特派員辦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助力打贏疫情防控和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稅函〔2021〕1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國稅函〔2021〕4號, 2021年),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如下:1。 疫情防控“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業務申請期間,納稅人可以“非接觸式”方式申請出口退(免)稅備案、發證和退(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上述涉稅事項時應提交的紙質材料,在紙質材料已經可視化的地區,可以按現行方式提交;未實現影像申報的地區不要求納稅人提交紙質資料,待疫情防控完成后進行補充報告。 對于納稅人申報中遇到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靈活運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非接觸”渠道。 2.疫情防控期間的“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審核,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后,他們只審核電子數據。如果電子數據經核實無誤且不存在騙稅等疑點,則可以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 經審查發現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可要求納稅人通過微信、電子郵件等“非接觸”渠道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待疑點消除后再進行處理。 如果納稅人無法通過“非接觸”渠道提供影像資料,或者稅務機關無法通過影像資料消除疑點,相關退(免)稅事項暫不辦理,待疫情結束后按現行規定進行核實處理。 Iii .開展“非接觸式”調查評估(一)對于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如按現行規定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應采用案頭分析、電話訪談、函詢等“非接觸式”方法進行調查評估,避免采用面對面訪談、現場核查等“接觸式”方法。 調查中發現存在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疑點,經“非接觸式”調查評估能夠消除疑點的,按規定辦理退(免)稅;如不能通過“非接觸式”調查評估消除疑點,暫不辦理退(免)稅。 (2)對于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只能現場核查后才能辦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按照“留抵辦理”的原則,對以下情形分別辦理:1。對于納稅人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退(免)稅金額未超過限額的,經同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核實后,可以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退(免)稅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稅務機關在審核辦理退(免)稅時,應對《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報告》中的疑點在核查結論中選擇“通過核查”,并在核查結論說明中標注“疫情”字樣。 對委托退稅生產企業的現場核查應當采取比對的方式進行。 出口退(免)稅首次申報的具體范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托退稅但未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方式后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退(免)稅申報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200萬元;委托生產企業退稅100萬元。 納稅人變更退(免)稅方式的,應當根據變更后的企業類型按照上述標準確定。 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并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 2.其他出口退(免)稅按現行規定需經實地核查方可辦理的,除經營類別為第四類的出口企業和經審查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比照第一點規定執行。 3.對經審查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四個管理類別的出口企業和出口退(免)稅申報,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可以暫停現場檢查,暫不辦理相應的退(免)稅。 四.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工作的回復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的協查函,應按規定及時回復。 對疫情防控前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協查函,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后,可暫停回復開展的核查工作。 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回復的,在規定期限內回復《延遲回復說明》。 2021年2月3日至疫情防控結束,各地稅務機關如因疫情影響有逾期退(免)稅或逾期答復的,不按逾期辦理業務。 5.“非接觸式”結果反饋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應通過網上反饋及時告知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涉稅事項的結果。 納稅人確需開具紙質憑證的,稅務機關可以郵寄給納稅人。 六、疫情防控后開展事后審查工作,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在疫情后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充報告應提交的紙質申報表和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對納稅人提交的紙質申報表和資料進行審核。 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補報,或者報送的信息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納稅人限期改正;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改正后的信息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要求處理:1 .已完成備案、備案變更的,按規定取消備案、備案變更;已辦理退(免)稅的,追回退(免)稅款。 尚未完成備案的,備案方式發生變化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2.已頒發證書的,證書按規定作廢;已辦理退(免)稅的,追回退(免)稅款。 未出具相關證明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3.已辦理退(免)稅的,追回退(免)稅款。 未辦理退(免)稅,涉嫌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按現行規定處理。 七、疫情防控結束后補辦核查評估手續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現場核查的,疫情防控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現場核查或面對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并根據核查評估情況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按規定經現場核查合格后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按本通知第三條辦理。但經現場核查未按規定辦理退(免)稅的,應追繳退(免)稅。 對于受疫情影響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協查函,疫情防控期結束后,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現場核查工作有序進行,并根據核查結果及時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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