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7月1日起施行
2021-10-13 09:34: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4號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4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調整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申報表修訂(一)為方便申報、規范管理,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完善了優惠政策減免碼的選項,修訂了填表說明的相關內容(詳見附件)。 (2)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附件2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的計算公式和填寫說明。 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中的“18=10-13”修改為“18=10×(1-減幅比)-13”,“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中的“(18)”應填寫(退回)。 計算公式:18=10×中央財政收入占比×(1-50%)+10×地方財政收入占比×(1-地方財政收入占比減少)-13。 “二。優惠政策的辦理(一)繳費人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和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時,可按《通知》規定享受優惠。 (2)納入產教融合共建培育企業范圍的試點企業申請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時,2021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資金額可按《通知》規定進行抵免,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三.實施時間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發布的申報表啟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收及相關附加減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2021年6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的公告》進行了解讀。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釋如下:發布本公告是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46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方便繳費人申報,規范稅務部門征收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對申報表的修訂。 完善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寫說明。 修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加地方教育補貼費申報表》及填表說明,完善優惠政策減免碼選項。付款人核對并上報投資金額后,可以自動帶出減少的性質和當期的貸方金額。 二是關于優惠政策的辦理。 為落實“精簡管理、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進服務”改革,采取減免申報材料備查的方式,簡化了優惠政策辦理,繳費人在申請時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公告》實施時間《公告》將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還明確了《公告》發布的申報表激活后,將取消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等事項。 深圳市辛凱財稅顧問有限公司您的財稅顧問!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和業務需求,請隨時聯系我們的服務熱線:注冊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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