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并發營銷和混合營銷經常被混淆。我們如何區分它們?每個稅種應該如何計算?
并行銷售和混合銷售的區別。
1.并發運行。
并發經營是指業務中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銷售行為,但所涉及的行為相互獨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業務的發生相互獨立。并發經營的本質是多重應稅行為。
2.混合銷售。
如果一種銷售行為既涉及商品又涉及服務,那就是混合銷售。與并發經營所涉及的獨立行為不同,混合銷售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具有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種稅收行為。
如何對并發銷售和混合銷售征稅?
1.并發運行。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
從事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的商品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營改增全面實施以來,兼營、混銷的定義和征稅方式不斷更新,具體以相關新稅務管理部門頒布的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