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送一”是企業常見的促銷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但是對于我們會計來說,有必要考慮一下“買一送一”的形式是否算是銷售。
買一送一作為銷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商品:委托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應當無償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概念必須是免費的,沒有支付任何對價而獲得禮品的客戶應作為銷售繳納增值稅。
但是“買一送一”發生在賣產品的時候,“送人”是以買產品為前提的,是付費的。如果對方不購買產品,就不可能得到贈品,贈品的價格計入產品價格進行正常征稅。所以,“買一送一”不能算是銷售。
買一送一的稅法定義。
根據現行稅法,“買一送一”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為避免“已付”和“未付”的認定出現差異,企業應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商品和贈品,以證明隨商品贈送的商品實際為有償銷售,贈品的銷售價格計入銷售商品的銷售總價,可視為捆綁銷售或實物折扣的一種形式。因此,將免費贈送視同銷售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不適用。此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按作為銷售的免費贈品征稅。具體要求,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