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有什么要求?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
1.在北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由下列五十名股東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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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
(五)股東出資的方式、數額和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權限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大會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收注冊資本和最低注冊資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計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及物動詞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足額、按時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7.股東足額認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八、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設立公司的實際價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差額部分應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足;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名稱、繳納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十、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編制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XI。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交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12.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領取股息;公司增資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但是,除非全體股東同意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十三.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