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出版物批發業務,必須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一、申請條件
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發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專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經營場所,其中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經營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經營場所經營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五)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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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和地址、資金來源和數額等。;
(二)企業章程;
(三)注冊資本資信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專業或者技術資格證書;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具體程序
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