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特制定本驗收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Ⅱ、Ⅲ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核發、換發、變更、補發的申請。
第三條
經營體外診斷試劑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有規定醫療器械的,依其規定。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應熟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質量管理人應具有醫療器械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1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切實履行崗位職責。企業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條
企業組織機構健全,應設置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驗收、倉儲管理、購銷、售后服務、計算機管理等崗位,并根據崗位設置配備具有醫療器械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少于8人。
第七條
質量管理人在經營過程中對醫療器械的質量具有裁決權。經營10個類別以上的企業應設置包括質量管理人在內不少于2人的專職質量管理機構。
第八條
質量管理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兼職。應與公司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具備企業人事任命書。
第九條
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銷售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企業應定期組織對上述人員進行醫療器械法規、規章、專業知識、內部制度、職業道德的培訓或繼續教育,并建立相關檔案。
第十條
企業每年應組織質量管理人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醫療器械的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計算機管理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維護本企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醫療器械經營電子監管信息的報送工作。
第三章 經營及倉儲場所
第十二條
企業注冊地址應產權明晰。其經營場所應配備運轉良好的固定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網絡接入裝置、檔案柜等辦公設備,環境整潔,實際使用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
第十三條
企業應有符合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需要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具有穩定、安全的網絡環境,能夠對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驗收、倉儲管理、購銷、售后服務、電子監管信息等進行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備份,具備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電子監管的技術條件。
第十四條
企業倉庫地址應產權明晰、非住宅用途、相對獨立設置。倉庫應與辦公生活區、輔助作業區分開一定距離或有隔離措施。庫區應地面平整、門窗嚴密、整潔有序、無積水、無污染源。不得與本企業的非醫療器械倉庫、醫療器械生產倉庫(如有)共用。
第十五條
倉庫應配備符合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要求并運轉良好的設施設備及裝置。主要包括:避光、通風、防塵、防潮、防蟲、防鼠、防鳥、防污染等設備及裝置;消防安全設施;溫濕度監測和調節設備;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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