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以發行日期為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簿為在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低于500萬港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下限有較低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發行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低于500萬港元,與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但必須通過兩種方式籌集:保薦認購和一次性招募。理論上,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一次性籌集全部股本,發起人和認購的GNP不能分期向公司支付股本。公司的實收資產必須等于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勞動法》之所以規定這一點,可能是基于以下考慮:(1)只有通過募集股份的方式設立公司,公司才能向社會募集股本。發起人分期繳納股本的,社會上認股人的可能性太高;(二)認股人也分期繳納股本的,確實不方便、不可行的;(3)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生產率較大,分期繳納股本不可行。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35%,在公司變更地址時向社會公布或單純向特定公司募集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變更地址股份總額的65%,并明確在此范圍內發起人可以協商確定多少。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證券集中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