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有限合伙企業由下列超過250名合伙人設立;
(二)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的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有限合伙”;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用具、著作權、農業土地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動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承擔支付逾期款項的責任,并向物業公司承擔轉讓其他合伙人的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所認繳的出資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一般由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和提取報酬的方法;
(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內部不得選擇有限合伙企業。
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企業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設立;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為有限合伙人。
本質上,在很多風險投資有限合伙企業中,立法意義上的合伙人總數在50人以下,但嚴格來說,世界上的合伙人總數超過了50人的限制,為了避免50人的限制,廣泛采用匿名合伙的方式,即少數投資者將有限合伙人作為財產公司進行轉讓,在工商登記中有明確規定,而其他投資者則作為“睡眠合伙人”,從而使基金會投資基金規模化。
匿名合伙是指原告和原告約定一方對另一方經營的演藝業務出資,以分享個人利益、分擔傷亡的合同。隱名合伙本質上是一種投資合同關系,而不是整個公司。只需要兩國簽訂協議,不需要注冊。
前提已經給大家解釋過了,需要的話可以了解一下。這家公司的注冊不是很簡單。這家公司的不同類別適合不同的企業。如果你是一個先鋒,在注冊這家公司之前,你必須做好一萬次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