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修訂的《互聯網媒體機構工商變更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互聯網文化產品、互聯網文化活動、互聯網文化等單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
指通過互聯網制造、廣泛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網絡音樂娛樂、新游戲、京劇網絡表演、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畫等一系列互聯網文化產品;
2.音樂娛樂、新游戲、演出(節日)、演出、藝術品、動畫等文化產品。,通過新的方法制作和復制,然后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到在線文化產品中。
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公共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網絡文化產品的制作、發行、分銷、出口、播出等活動;
2.通過互聯網發布文化產品,通過互聯網,移動電話網的知識產權開發部門將帶來計算機系統、移動產品、收音機、視頻游戲等。供用戶瀏覽、使用、欣賞或下載;
3.互聯網文化產品展覽、競賽等活動。
是指經外事和電信公司政府機構批準或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公司必須取得合法經營許可證。
省級文化政府部門在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部門網站上公布同意開辦網絡文化經營的單位。
以上企業均需要兼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通過以上小系列的介紹,闡述了互聯網代理業務變更網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三大類。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中小企業是否需要兼營網絡文化營業執照,請根據以上介紹自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