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標志本身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事項單獨變更的,大多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否則,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僅限于經核準的注冊商標,而不是所使用的特定商標。即商標標識要與注冊商標標識完全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商標的文字、立體、色調不可單獨更改。
有時注冊人出于耐用或其他因素對商標字跡稍作改動,實踐中仍允許;商標中的三維也是如此。允許進行較小的修改,如對角線、正方形或某個組合。但如果書寫或立體修改較小,使其形成不同的外觀,則是單獨變更注冊商標,不屬于準確使用。
實用性2:整體使用
當商標使用人不同于商標注冊和備案事項時,不準確使用。
商標注冊人變更命名、地址等商標注冊事項,或者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法人需要的資料。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中小企業更名、搬遷、商標交易的罕見情況外,中小企業分立、合并、持股、重組等暴力事件,也可能導致商標注冊人名稱、地址等商標注冊事項發生變化。
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注冊人在許可他人使用一個商標時往往會記得立案,但難得的正確是,商標A的注冊人是子公司A,A的一個商品是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B制造的,使用商標A的商品上標注的生產廠家是B,商標A的使用人與商標局注冊或備案的事項不一致,使用不準確。
實用性3:在使用范圍內
注冊商標必須在批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按照《同類商品和服務差異表》的明確規定,按不同類型提出,經批準后以批準的商品或服務為準。注冊商標需要在不同種類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中使用,需要單獨提及變更法人申請注冊需要哪些資料。
具體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超出批準的商品或者服務使用范圍的,或者跨類型使用的,不應標注注冊商標,否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如果在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就存在商標侵權的立法可能性。
實用性4:注冊標志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附隨物或者其他附件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志。注冊商標包括(注加○)和(r加○)。注冊商標的使用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左下角或者左下角”。
在未注冊商標上標記“TM”也是保護那些已經提交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或者由于某種原因無法獲準注冊的商標的好方法。雖然在中華民族的立法中沒有得到承認,但TM表達了企業宣傳商標、展示商標的希望。如發生爭議,可能不需要改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法人的基本權利,也不需要提前主張自己的商標基本使用權。
但是,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人超出《商標注冊證》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將注冊商標標注為注冊商標是違法的。商標注冊人在新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帶有注冊商標的商標時,應當注意該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商標注冊證》批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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