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仍低于注冊資本。理論上,你可以
一個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另外,公司成立時,股東所認繳的出資無需具體繳納,只需按照章程約定的周繳納即可,無需驗資。
然后,把公司的注冊資本設得很低(比如,
一個
元)或者很高(例如
一個
1億元),是否可取?
雖然1錢媛的注冊資本沒有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如果公司長期經營,
一個
袁的注冊資本企業似乎不足以改變地址;此外,通過互聯網查詢公司的工商數據也變得越來越簡單。當業務合作方知道公司注冊資本狀況時,感情估計也是一萬馬奔騰。
然后把公司的注冊資本定得太高,比如
一個
1億元,然后
顯現
首都周設置為
40
年,
50
08年的方法可取嗎?
先看一個定律: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為事業單位,具有聯合體法人的獨立財產,享有聯合體法人的權利。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認繳出資額
向公司負責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
一段話是什么意思?舉個例子。
A
和
B
聯合成立的公司,為了表示錢,公司有注冊資本
< 企業變更地址p>一個一億,兩個國家
單獨訂閱
50%
,也就是
5000
一萬。
A
是個山賊,
5000
公司成立當天必須交一萬。
B
對年輕人感興趣,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50
2000年分階段出資,2000年第一家企業提前變更地址
一個
一萬。
公司成立一年后,就破產了,只剩下賬戶
一個
一萬塊,進去就欠了
C
一個
1億元,可行性達到了負小目標。
這時,借公司改地址的錢
C
我該怎么辦?我只能拿回來
一個
一萬塊?
也就是說,不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明確規定(二)》中增加了以下文字:
第22條
明確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的出資視為清算財產。股東未繳的出資包括到期未繳的出資,以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明確規定分期繳納的出資。
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務人主張公司成立時未繳股東及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主要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合我們的例子,
A
已經履行的出資為公司財產(雖然已經支出),
B
無出資
4999
萬也應該是公司的財產,哪怕
B
還沒交錢。
在這種只有,借錢
C
你不僅可以
B
要那個
4999
一萬塊錢,也可以要
A
要那個
4999
一萬美元(因為
A
正確的
B
不繳納出資的連帶責任)。
至于
A
償還
C
費用后怎么辦?他可以再問一次
B
進行回收
……
但是,能不能追出來,不是債務人
C
事情。
此后,我們的論點是:
(
一個
)出來混恐怕要還,不管章程里約定的出資期限是什么
10
年,
30
年,
40
年或
50
年,總會有到期的一天;
(
2
)雖然是有限責任公司,但股東有限責任的范圍是認繳資金的市場份額,而不是具體出資額。
(
三
)
一個腳踏實地的企業家,根據公司經營的具體需要和股東的出資能力和戰斗能力來設立注冊資本,才是最穩定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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