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娛樂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的,原中央公務員離職后三年內不得受聘于與原管理工作業務需要有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組織,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管理工作業務需要有關的營利性娛樂活動。
三、評委和評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和娛樂活動。
四、立法、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從事非商業性娛樂活動的人不得成為企業投資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被保險人的;
(二)準備被鞭笞或者準備被執行刑事偵查的;
(三)被公安部門或者國家安全行政機關通緝的;
(四)因貪污賄賂、侵犯個人財產或者破壞共產資本主義社會秩序被判處刑罰,企業法人變更未滿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超過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行為被判處剝奪民事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總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法律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一人法律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許可證之日起未逾三年;
(七)一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償還的;
(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和國務院明確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常務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個人財產、挪用個人財產或者破壞共產主義資本主義社會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行為被剝奪民事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常務董事、副董事或者總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一項法律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擔一人法律責任的,自公司、企業被吊銷許可證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償還的。
以上細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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