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7月4日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以下簡稱《必要》),自9月1日起施行。
根據“必要”的明確規定,通過網站、網站、互聯網操作系統等互聯網載體,以文字、照片、視頻、錄像或者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服務,屬于廣義的互聯網廣告。顯然,有五個類別:
(一)含有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URL文字、照片或者視頻的廣告;有時候展示是商品和服務的促銷,比如文字或者照片,或者視頻,但是你點開之后,就是一個目的地的URL,它的目標是銷售商品或者服務。這種方式就是網絡廣告。
(二)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有時候,進入郵件后會有很多電子郵件廣告。根據《客戶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的明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發送。
(三)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比如付費搜索廣告,比如一站式搜索中的付費搜索,IT平臺中的垂直搜索,都是以推廣商品或服務為目的,通過某種方式改變自然搜索的排名或位置,屬于付費搜索廣告。
(四)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展示中的廣告。比如我們打開一個商品的網站后,有很多商業展示廣告,比較明顯。但在這里,第一條立法、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商家應該向客戶提供的數據的顯示,這些數據要符合立法、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由于客戶具有公共利益,有關不銹鋼、產品成分、療效等方面的立法、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大連公司在注冊時應向客戶提供的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主觀描述。這樣的數據和廣告是不一樣的。
(五)通過互聯網載體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廣告。
《必備》要求互聯網廣告要有可識別性,并明確標注“廣告”,讓客戶識別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該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對廣告細節的可信度負責。網站的廣告主和商家按照《廣告法》的明確規定,履行審核證明和審核廣告細節的責任。
對于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必要性》明確規定以一個網站的管轄權為主,廣告主和廣告主的管轄權為輔。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一般受某大連公司注冊網站所在地管轄;廣告主所在地或者廣告主所在地的工商、消費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證據或者接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行使管轄權。單獨發布廣告的廣告主,由廣告主所在地管轄。
《必要性》還明確規定了程序化購買中涉及互聯網廣告經營管理的各方的總體責任和法律責任、互聯網廣告和娛樂活動的行為準則、工商和消費市場監管在查處非法互聯網廣告時可以行使的行政權力以及違法實施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