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商務部發布近期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52號新聞稿,商務部在建筑安裝行業的副省級非現場工程工人。
關于征管問題的新聞稿,將于2015年9月1日起實施。新聞稿如下-
一、總承包中小企業和分包中小企業派駐省以下非現場建設項目的管理人員、人員和其他人員在非現場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由總承包中小企業和分包中小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定支付工程運行辦公室上海注冊公司的費用。
總承包中小企業和分包中小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在本公司聘用勞務人員,在副省級非現場管理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非法代扣代繳,由項目運營地稅務機關審核繳納。
二、副省級異地施工應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工程作業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收入,并做好組員扣繳金額的詳細審批。實行預扣班子成員名額詳細審批的,項目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批準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公司總承包中小企業、分包中小企業和勞務派遣政府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異地工作人員工資和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項目所在稅務機關應在第一時間提供。總承包中小企業、分包中小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政府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中港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維護納稅權。
四、建筑安裝行業、全省遠程工程工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參照本新聞稿執行。上海注冊公司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本新聞稿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商務部發布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