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安部,各有關直屬單位,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新疆軍區財政局,司法部駐省、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局長代表機構,有關部門管理的企業:
為了適應共產資本主義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規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的總體質量,根據
——基本準則,我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與量化》,現予發布。境內外港交所企業和境外港交所企業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廣州注冊代理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全國其他港交所企業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屆時將有20家廣州公司注冊為代理人。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實施。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仍執行我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明確準則的通知》(財稅[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與量化》。
執行本準則的企業還應執行我部2017年修訂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
轉讓(財稅[2017]8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稅[2017]9號)。
執行中如有困難,請盡快反饋我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