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人員不知情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發票、偽造和非法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解釋》中,將虛開發票界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以他人、自己、他人為因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介紹他人而不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二)有購銷運費或者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作為因素,以及介紹他人出具虛假編號或者配額的;(3)開展了具體的管理和娛樂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根據上述明確規定,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具備以下特征:介紹性、參與性、獲利性。企業老板虛開專用發票,財務人員無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但在具體管理工作中,企業財務人員作為企業人事管理的框架人員(兼職會計不討論),負責收集和管理企業倉儲、資金流等企業運營的細節。企業主在財務審計過程中,往往需要財務人員以各種方式對賬目、材料、資金進行變更和修改,以掩蓋老板的虛假發票。如果企業財務人員堅持說自己沒有參與,沒有知識,那真的不合理。
當然,財務人員是否意識到這一點真的很糟糕。但財務人員一旦面臨企業主虛開發票的情況,稅務機關在查詢調查結果時,一定要大力配合,認真作答,避免在沒有介紹、參與和盈利的情況下,對南京注冊公司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是的,
民國時期文獻管理的必要性
規定在:如果你知道或應該知道是一份未經授權而印刷、偽造、仿造、非法獲得或廢止的文件,而你被轉讓、簽發、儲存、攜帶、郵寄或運輸,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處以人均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法律的,按人均5 50萬元處罰;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根據這篇文章,財務人員是“南京注冊公司知道或應該知道”的工作人員。一旦企業主虛開專用發票,財務人員完全沒有法律責任的說法是合理的。財務人員在具體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