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
很多小說講的是巧用貸款抵扣降低土地稅稅率。
總體規劃思路是:如果中小企業的實踐利息費用低于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且可以根據轉讓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分攤,則需提供銀行證明,因此開發費用的扣除將低于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如果利息費用的金額小于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則不予提供。嘗試實現更多扣減。
正確性研究
這個規劃思路下半年應該說沒有問題,但鄭州上半年取消代理值得考慮。
假設中小企業的實踐利息費用為10萬元,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為12萬元。非供應行證明可以多扣2萬,省地稅率。
但由于沒有銀行證明,在審核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時無法扣除相應的利息費用,導致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多繳納25000元(10×25%)。中小企業實踐所承擔的顯性稅收總額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可見,對顯性稅收的不完全考慮必然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失敗。因此,在選擇方案時,不僅要考慮降低某個增值稅的稅率,還要綜合考慮中小企業承擔的綜合顯性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