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是準確的
公司取消
還有撤銷,不要混淆。
一.定義
1.撤銷是企業違反工長規定,被工商強制查封的處罰。
撤銷不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違法行為,也是一種嚴厲的處罰。企業取消業務是一種積極的停業行為。
2.注銷是指企業因自身因素不能或不愿繼續經營,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明確清算程序后,主體資格消滅。
注銷是指大股東立即決定清算,仍然經營,與違法無關。
二、兩者的原因和負面影響
(a)相似性:
無論取消還是撤銷,企業都必須停止經營。一旦公司執照被吊銷,公司的經營額度受到限制。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均屬違法,除清算外禁止其他娛樂活動。注銷后,企業主體資格被取消,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的戰斗力終止,不能再從事任何民事娛樂活動,包括經營活動。
(2)差異1。法人地位是否被消除
在注銷步驟中,公司必須進行清算。公司處于清算狀態的,仍具有法人資格。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手續后,公司法人地位消滅,公司仍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命名、經營場所和政府組織,即無承擔民事責任的戰斗能力。比如公司注銷后,法人資格已經終止,員工全部被辭退,債權債務關系全面清理,公司自此死亡。注銷是企業退出消費市場的必由之路。
撤銷只會導致公司業務額度的取消。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公司不能再從事經營和娛樂活動,但公司的法人資格不會被消滅,公司仍然可以對自己的個人財產負責。
2.對法定代表人的負面影響
撤銷:根據《勞動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常務董事、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負有一人法律責任的,自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明顯的負面影響如下:
(1)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限制公司在法定期限(3年)內已任職的機構中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擔任其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2)限制其在法定期限內(3個月內)申請或擔任其他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公司的常務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將法定代表人等數據傳輸到全省工商系統的“名單”文件中,實現全省范圍的控制,并實時包含全省國際金融信用信息系統中的不當記錄;
(4)對大股東產生負面影響的金融機構。
公司注銷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常務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立法沒有負面影響,這些工作人員可以繼續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工作。
因此,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積極應對,盡最大努力消除違法和不當記錄,以免給一個人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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