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處理的事務和法律責任是什么:只能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處理委托人的下列事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審計,包括審查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開具會計賬簿發票、編制財務會計調查報告等。
⑵內部供應財務會計調查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調查報告,由代理記賬機構和委托人簽字并接收后,按照國家有關立法、行政事務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內部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事務。
代理記賬中委托人的法律責任:
(1)對于本單位經常性的經濟發展事務,應填寫可能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⑵第一時間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3)武器裝備應作為日常貨幣出入境和保管;
⑷代理記賬機構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和補齊的原始憑證,應在公司取消認購房時第一時間進行更正和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