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何對從企業獲得的有償旅游營業額獎勵進行納稅?
捷銳財務: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企業獎勵營銷人員自由行觀光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按照國家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產品營銷和娛樂活動中,企業和單位以培訓班、研討班、管理檢查等形式,為營銷營業額突出的人員組織旅游活動。個人實施的免除差旅費和差旅費的營銷營業額獎勵(包括器具和證券交易),按照發生的費用計入營銷人員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非法征收、代扣代繳。其中,企業員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相結合,取消公司多余款項,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視同當期勞動收入,按“勞動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