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后的公司類型由分立后公司的大股東決定,取決于符合《公司法》明確規定的公司類型的前提。可以是信用公司,也可以是股權有限公司。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工作支持中小企業合并重組的意見》第三條明確支持公司自主選擇重組類型。存續或分立后新設立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明確規定的前提,可以選擇信用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類型。
公司因采用新方法分立而需要解散,但這種解散與因終止而解散公司有著根本的區別。雖然都是解散,但都需要取消公司的法人資格,但因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辦理清算手續,也不需要結算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分立后的債權債務有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和延續;因公司終止清算的,由于其債權債務沒有繼承人,需要非法清償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