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是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必須是一個人,并且只能是一個自然人。這里所指的自然人只能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留權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自然人。因此,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外商獨資企業法,而適用外商投資法。
(二)有權利的企業名稱
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法律責任和經營行為相一致。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公司注銷股東的決議,并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使用與注冊縣、市政府行政區域內同行業注冊企業名稱不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獨資企業的名稱不得印有“限制”或“信用”字樣。
(三)中期報告中有投資者出資情況
一定的資產是任何企業存在的物質基礎,個人獨資也不例外。但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董事、監事承擔無限的法律責任,不僅僅限于出資額,對與之買賣的第三人沒有危險,個人獨資企業法并未要求個人獨資企業公司股東的注銷決議低于注冊資本,而僅要求投資者有自己的出資額進行核準。這種明確的規定方便了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有利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具有相同的生產場所和適當的生產管理前提。
以上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的前提條件。個人獨資企業的注冊適合一個創業者,但有弊有利。你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先知道得失,做出選擇后再做決定,保證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