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容易,注銷難。很多人算完成本就干脆放棄了。但是你知道放手的后果嗎?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如果不及時取消公司會帶來什么嚴重的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變更和增加民事執行當事人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對法院變更和增加民事執行當事人的問題進行了全面規范,包括變更和增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非法撤銷企業清算負責人等。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未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投資者,或者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債務,由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和投資者為執行主體,在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公司作為遺囑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的,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轉讓其股權,申請遺囑執行人依照公司法變更或者增加原股東或者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遺囑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注銷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遺囑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債務,且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遺囑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股東作為遺囑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作為遺囑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而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遺囑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作為遺囑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作為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被停業等解散事由出現后,其股東、投資者或者主管機關無償接受其財產,導致無遺贈財產或者遺贈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遺囑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股東、投資人或者主管機關為遺囑執行人,并在受理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辦理注銷登記而未進行清算的,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承擔清償被執行人債務的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增加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人,并在承諾的范圍內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