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商標不得書寫或者立體,具體如下。
(1)與中華民國國家學會的名稱、旗幟、國旗、旗幟、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在三維空間上與辦公場所或者引人注目的建筑物的住所中特定地點的名稱相同。
(二)禁止使用與外國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旗幟、旗幟作為商標,但該國中央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中央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國旗、徽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4)與表明實施管控和保障的官網標志、測試標志相同或相近,但已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新月”、“紅十字”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受少數民族歧視的少數民族名稱。
(七)與該類產品或者公共服務項目的名稱或者行業常用詞特別相似的商標,不能注冊為商標。
(8)社會上使用良好的標志,指定用于日常使用或日常咨詢服務的,不應注冊為商標。
(9)在社會上,取消現金或者其他常用的節日、祝賀詞往往不能用于商標注冊。
(10)社會上常見的生產公司取消現金包裝的裝飾圖案,不能注冊為商標。
(11)非常簡單的色調或色調組合不能注冊為商標。
(12)容易被誤解,缺乏鮮明特色,可能造成不注重負面效果的標志,不能注冊為商標。
(13)僅由商業貿易和娛樂活動的總稱作為商標,缺乏意義。
(14)企業名稱及簡稱。
(15)普通商業貿易中的語法或符號缺乏意義,不應注冊為商標。
(16)使用普通禮貌用語和一個人的稱謂作為商標缺乏意義,不應注冊為商標。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和更新,使商標可持續發展具有戰略意義,建立長期的管控功能,促進商標管理,國家研究院在外商投資免稅可持續發展區和中小企業建設項目中注冊的商標較多,其需求比目前的要求高幾倍,請在注冊商標前準備好相關資料。此外,商標的選擇不得違反立法禁止使用和注冊的明確規定,也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基本權利,這是商標注冊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