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商標異議的申請人,只能在異議期內(即商標新聞稿發布后3個月內)經商標局可行性審查后,對商標新聞稿中公布的商標提出異議。
2.商標異議申請人提出的商標異議必須有具體的請求、明確的依據和相應的明確支持。異議申請不能提交屬實的,應當在異議申請表中制作公開信,在異議申請提交后3個月內提交(可以在3個月內郵寄提交)。
3.商標異議申請的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節假日。
4.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異議費的,需將異議人留存的所有匯款通知書連同異議申請書一并寄送至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表后,如未收到匯款通知書,將向異議人發送《付款通知書》。異議人應按照《支付通知》支付費用,并將所有留存的匯款通知書連同《支付通知》郵寄至商標局。
5.商標異議申請送達后,商標局首先審查方式,符合受理前提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本人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向異議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向商標代理政府機構提交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將向商標代理政府機構發送《受理通知書》。
6.商標異議回復期限為1個月(即30天),自收到回復通知之月起計算。補正和提交異議的要求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適用于辯護程序。
7.商業公司可以撤銷訴訟嗎?異議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年份:需要提交的,以提交日期為準;還能通過公司注銷起訴嗎?郵寄的,以寄出的蓋章日期為準;蓋章日期不清楚或者沒有蓋章的,以商標局收到的具體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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